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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光彩美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5609号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深圳光彩美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企业申报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5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光彩美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共信用平台协同监管平台信息显示,被告深圳光彩美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申报经营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55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深圳光彩美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实际经营地均为深圳市福田区,故被告深圳市深圳光彩美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