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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亿与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507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传票后,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