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507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传票后,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