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83民初6699号
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赵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连云港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连云港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3元,由连云港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