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621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7117247B
法人代表:赵某
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61064025A。
法定代表人:姜某
申请执行人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内0621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02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通过现场调查,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查询反馈财产线索,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银行暂无可供执行金额。
2、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旗树林召镇包神铁路西,白塔粮库南,PVC污水处理厂房产一处(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旗树林召镇包神铁路西,白塔粮库南,PVC分厂房产一处(权证号:,土地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旗树林召镇包神铁路西,白塔粮库南房产一处(权证号:,土地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旗树林召镇包神铁路西,白塔粮库南,PVC叉车充电间房产一处(权证号:,土地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旗树林召镇包神铁路西,白塔粮库南房产一处(权证号:,土地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旗树林召镇包神铁路西,白塔粮库南房产一处(权证号:,土地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旗树林召镇白塔粮库南房产一处(权证号:24970,土地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旗树林召镇白塔粮库南房产一处(权证号:24971,土地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旗树林召镇包神铁路西白塔粮库南房产一处(权证号:26787,土地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3、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暂无股票、期货及理财型保险。
4、经全自治区范围内关联案件查询,涉及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25件,终本14件。
四、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寻找被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47231.62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9872元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