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民终59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晟彩喷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晟彩喷画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广州市晟彩喷画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广州市晟彩喷画有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广州市晟彩喷画有限公司要求不需向***支付2015年6月工资2735.63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235.63元及经济补偿金1750元的诉讼请求;三、确认广州市晟彩喷画有限公司与***自2015年2月1日至6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晟彩喷画有限公司向***支付2015年6月份工资2735.63元;四、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晟彩喷画有限公司向***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235.63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晟彩喷画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广州市晟彩喷画有限公司(以下称晟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晟彩公司与***之间系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本案中,晟彩公司与***就劳务关系达成口头约定,并按照***实际服务天数结算报酬,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特征。二、晟彩公司依法无需承担***2015年6月份工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关于2015年6月份工资问题,根据双方约定,晟彩公司是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向其支付报酬,并非***所称固定工资,***也一直无法提供其每月工资3500元的证据,同时***2015年6月份实际工作天数为16日,晟彩公司已向其结清报酬1600元。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晟彩公司不需要与***签订劳动合同。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首先,双方劳务关系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其次,晟彩公司不再任用***是因为***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对晟彩公司或地铁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晟彩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确认晟彩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3、改判晟彩公司不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235.63元;4、改判晟彩公司不承担***2015年6月份工资2735.63元;5、改判晟彩公司不承担***经济补偿金1750元;6、***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答辩称,不同意晟彩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晟彩公司的报酬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完毕。
关于晟彩公司与***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根据***提供的工作记录表,晟彩公司对***每月实施考勤,而结合***手机拍摄的照片,本院认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晟彩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在本案中,晟彩公司主张劳务报酬是按照服务天数计算,但晟彩公司并未提供有***签名的报酬款项发放表,晟彩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故本院对晟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采纳,确认晟彩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晟彩公司应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异以及经济补偿金。至于2015年6月份工资数额,由于晟彩公司并无证据证实该月份工资发放情况,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晟彩公司虽上诉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本院审理期间,晟彩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晟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晟彩喷画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