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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3489号 原告: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5号创新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7楼721、723、725、72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