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2998号
原告: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5号创新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7楼721、723、725、72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