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杭州逸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1144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378-386号(全幢)2层204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逸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昌路2073号4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被告杭州逸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宏霞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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