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1046号
原告: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事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1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4,1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