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2597号之一
申请人: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QFN8P0K,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盛滨花园9号1**7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0YYB8Y25,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3室。
法定代表人:岳娥。
申请人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5,000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5,000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