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立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2597号
申请人: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QFN8P0K,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盛滨花园9号1单元7层3号。
法定代表人:唐军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0YYB8Y25,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3室。
法定代表人:岳娥。
申请人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5,000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具体财产范围详见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作出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5,000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