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9252号
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姚良,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丰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39号。
负责人:胡京宏。
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晓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