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悄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4民初21530号
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
法定代表人:王正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悄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楼**iv>
法定代表人:俞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
法定代理人:龙保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晨,上海市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东方有线)与被告上海悄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悄虹运输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定东方有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被告悄虹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讼,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定东方有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监控设备维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000元,其中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6日,原告发现公司所有安装于嘉定区XX街道XX路XX弄对面的一个监控摄像头无信号,通过翻看路面监控发现该设备中的枪球组合摄像机于2019年9月17日22时38分许被沪BXX**工程车撞坏,因原告联系不上车主,遂向真新新村派出所报案求助,由派出所出具了接报回执单。为使该设备尽快恢复使用,原告只得联系原施工方进行维修,共计支付设备更换及施工费合计26,000元。
被告悄虹运输公司辩称,对原告所称监控设备被我公司车辆撞坏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系原告单方陈述,无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驾驶员对监控设备受损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存在逃逸情节,若监控设备确是我司挂车撞坏,也应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我司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主张车辆逃逸拒绝赔付没有道理;原告主张的监控设备维修费过高,没有评估公司的评估。
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书面答辩,对原告陈述的事故经过有异议,内容均为原告自述,无公安机关的证明,依据接报回执单内容,监控设备于2019年9月17日被号牌为沪沪BXX**程车撞坏,沪B沪BXX**车未在我司投保,且原告9月26日发现设备损坏,于9月29日才报警,事发间隔12天,无法明确设备损坏的具体原因;公安机关未明确2019年9月17日沪BX沪BXX**是否被沪E**沪EXXX**,若法院查明事实后确认原告主张的设备损坏与沪E**沪EXXX**,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系商业险责任免除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且原告主张的设备维修费偏高。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9月26日,原告嘉定东方有线工作人员发现位于嘉定区XX街道XX路XX弄对面的一个监控摄像头(总共有三个摄像设备)无信号,通过向公安机关调取、翻看路面监控发现设备中的海康牌枪球一体机于2019年9月17日22时38分许被沪B**沪BXX**坏,原告遂派施工人员刘泽林向真新新村派出所报案求助,由派出所出具了接报回执单。为使该设备尽快恢复使用,原告只得联系原施工方(上海B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计支付设备更换(枪球机23,000元,其中500元调试安装费)及施工费3,000元。
再查,1、2018年10月15日原告嘉定东方有线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嘉定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包件合同》,由嘉定东方有线提供真新街道辖区内804个新建监控点(接入至嘉定公安分局图像网)、118个社会单位图像资源的视频接入和监控服务。合同第3.1条约定,该合同服务期为三年;合同3.2条约定,服务期内与服务期结束后全部监控系统所用线路、设备的产权归属原告嘉定东方有线。合同签订后,原告嘉定东方有线又与上海B有限公司签订框架采购合同,采购枪球组合摄像机等设备,其中枪球组合摄像机1台的价格为22,500元(含税单价)。2、根据原告提供的监控(XX路XX弄对面南HG)视频1显示:2019年9月17日22时38分28秒,一辆大型牵引车(半挂车)驶过该处时监控画面内的树枝抖动,画面瞬间出现模糊,后无画面;视频2显示:在22时32秒至36秒时,牵引车及挂车继续前行,有一个黑色圆滚滚的物体向汽车行驶的方向不断翻滚滚到道路的右侧;位于(XX庄XX路XX路南向车站北HG)的监控视屏显示,9月17日22时21分20秒,被告悄虹运输公司所有的沪EX**沪EXXX**过该处,车后挂有一辆挂车。3、被告悄虹运输公司所有的沪EX**沪EXXX**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沪BX**沪BXX**强险和商业险。被告悄虹运输公司自认,原告提供的视频中的牵引车及挂车确实系被告悄虹运输公司所有,且沪BXX**沪BXX**由沪EXXX**沪EXXX**;根据视频画面显示推断,车辆经过事发路段时,只有树叶抖动,驾驶员应该未意识到摄像头被刮落,所以对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有逃逸行为的说法不认可。4、2020年8月原告嘉定东方有线曾就上述监控设施受损害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悄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予以赔偿【(2020)沪0114民初16639号】,因原告当庭未能举证证明其系涉案设备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故法院驳回了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5、2021年5月我院受理了原告嘉定东方有线诉上海悄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1)沪0114民初10770号】,后原告以需进一步提供证据为由撤回起诉。6、2021年8月原告以上海悄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为被告提起了本次诉讼,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本案虽然未经公安机关出具责任认定书,但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受损确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提供的《嘉定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包件合同》中已明确受损的监控设备产权归属原告;因仅有其中一个监控设备受损,其余两个监控设备并未受到影响,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发现;虽原告仅提供了公安机关的接报回执单,无相关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和责任认定书,但原告提交的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可以确认受损监控中的一个设备是2019年9月17日22时38分许在沪EXXX**沪EXX***BXXXX挂沪BXX**,而原告所有的监控系统是接入至嘉定公安分局图像网的,其提供视频的内容具有真实性,两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设备系被其他车辆经过时刮落,故原告主张受损监控设备系被沪EXXX**半沪EXX***XXXX挂)沪BXX**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确定;而挂车是无牵引动力的车辆,需牵引车牵引才能行驶上路,故原告请求牵引车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依法有据。在本起事故中原告方某在过错,故被告悄虹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关于肇事车辆是否存在逃逸行为,本院结合视频的画面分析,肇事车辆经过时树叶存在抖动现象,监控设施随后滚落,驾驶员应该未能意识到会挂落监控设备,故不存在驾车逃逸的行为,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主张驾驶员逃逸,商业险内拒绝赔付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3、关于受损设备的维修价格,原告提供了2018年的框架采购合同、工程实施表、购买枪球机的发票以及支付施工费的凭证,证明已实际支付了设备更换及维修费26,000元,故原告主张26,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费人民币26,000元(该款可汇至原告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账号:XXXXXXXXXXX********)。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悄虹运输公司负担(已当庭交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滨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冰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