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5670号
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利流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诸建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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