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22869号
原告:华润(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