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执监2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治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阜新仲裁委员会【2021】阜仲字第24号裁决书由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行。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本案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至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卜祥丽
审判员 周石虎
审判员 马利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