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晓宁。
被执行人: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姚运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问题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吉0282执61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玉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