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琼0271民初1863号
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2元(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