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404民初1371号
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振东五和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称因被告已将款项还清,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25元,由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韶伟
法官助理 刘泽正
书记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