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1民初1707号
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科学园在印大道1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414616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能投苏伊士环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33639002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能投苏伊士环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能投苏伊士环能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44元,由原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