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02民初3211号之一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36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郴州市湘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北湖区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郴州市北湖肉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燕泉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郴州市湘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北湖肉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99.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