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4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五岭路9号10楼。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意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024民初32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军
审判员 全解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