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002民初5894号 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小区82栋132、133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区域负责人,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燕泉南路36号电信综合大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主管,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宽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电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城宽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郴州电信分公司与长城宽带郴州分公司业务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31550元;3、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因违反合同造成用户退费23629.67元;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郴州电信分公司与长城宽带郴州分公司业务合作合同》,约定原告将其郴州地区的宽带存量用户,通过业务迁移(转网)方式到被告网络,签约后被告一次性按有效宽带用户10元/户向原告支付前期费用,后期被告每月根据具体迁移户数向原告付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存量用户迁移至被告网络,但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用户退费,共计37户退费金额23629.67元。综上所述,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电信辩称,答辩人已经支付完合同款项,无需再向被答辩人支付款项。答辩人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的案件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2年5月17日,中国电信(甲方)与长城宽带(乙方)签订一份《业务合作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双方同意就乙方宽带存量用户,通过业务迁移(转网)方式到甲方网络,并由甲方提供服务,双方通过协商并达成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按有效宽带用户10元/户支付给乙方(不含迁转工作费用);乙方全程配合甲方进行迁转工作,甲方按迁转绝对值给予乙方费用结算;乙方用户成功迁转甲方后一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迁转费用,并提供相关迁转数据给乙方核实,双方工作人员予以确认后支付,以此类推直至达到最后一个用户迁转成。合同签订后,长城宽带通过业务迁移(转网)方式到向中国电信网络的有效用户为2043户,长城宽带发送《付款通知书》要求中国电信支付合同款20430元。2022年8月26日,中国电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长城宽带付清了合同款20430元。 判决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国电信与长城宽带自愿签订的《业务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合同后进行了有效客户转移工作,中国电信依长城宽带的付款通知付清了合同款,履行了合同义务。长城宽带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中国电信在履行双方合作合同中存在违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长城宽带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元,由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