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81知民初409号
原告: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