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民终8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0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200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源源城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区新江三路北5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江东新区同鑫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临江镇金珠工业园长安新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上诉人***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2、***、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源源城供电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江东新区同鑫家电经营部、***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602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经销商河源市丰冠贸易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602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9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