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滨州格瑞利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黄河十二路渤海七路宣家商贸街E座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终704号民事判决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格瑞利森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滨州格瑞利森贸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滨州格瑞利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共计35000元,本院在扣除本案执行费用325元,剩余案款已过付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处。申请执行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格瑞利森贸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终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