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小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辖终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小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桂心訚,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小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8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小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只要不违反法定和级别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合意以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展览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明确有效,属原审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