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晶品文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8民初13618号
原告: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桂心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品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晶品文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经营场所不明,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对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李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人民币21,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5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就被告在第111届中国文化用品商品交易会的展位搭建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展台制作合同》,约定价款为21,500元,被告在展位搭建完毕后1个月内向原告付清钱款。2017年6月6日,原告按期完成展位搭建工作,并将展位搭建成果向被告发送供被告确认,被告对展位搭建工作进行验收并投入使用。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按期付款,构成严重违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展台制作合同》复印件1份,QQ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增值税发票及邮寄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就展位搭建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的事实。原告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通过QQ方式发给被告,被告没有盖章回传;
2、第111届中国文化用品商品交易会搭建商安全承诺书、特装展位确认书与安全责任书、电箱位置图、用电申请表各1份,设计图及施工图1组,现场完工图2份,证明原告已经按约完成搭建工作,被告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事实。该事实在证据1的QQ聊天记录中也可体现;
3、朴承德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提供的情况说明各1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调解通知书1份,朴承德系被告员工,在QQ聊天记录中代表被告。原告曾经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该院诉调法官联系朴承德,朴承德提供了情况说明;
4、第111届中国文化用品商品交易会参展协议书复印件1份,付款凭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参加第111届中国文化用品商品交易会的事实。
被告广州晶品文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原告当庭登录QQ,本院核对后确认QQ记录的真实性。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信度较高,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
被告为参加第111届中国文化用品商品交易会,委托原告负责展位的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工作。双方约定价款为21,500元,并通过QQ对搭建具体工作进行了交流。原告按约完成搭建工作后,展会于2017年6月7日至6月9日召开,被告参加了展会。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完成承揽工作,被告应及时支付价款,其拖欠不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晶品文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价款21,500元;
二、被告广州晶品文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5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4.1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建雷
人民陪审员  王宏美
人民陪审员  陶惠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