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联宇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辖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宇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诉人联宇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8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联宇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2016年签订的合同协议管辖约定,已经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属于约定无效。2017年双方又未签署任何协议,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原则。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6年签订的合同约定管辖未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主张虽然跨两个年度,但相关约定与本案争议存在一定的关联,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黄 皓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