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4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安徽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2024年6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对***、安徽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