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沙xx、仝xx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4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安徽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2024年6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对***、安徽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