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1137号
申请人:本院民二庭(铜陵鑫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本院民二庭,法定代表人:本院民二庭,机构代码:0
被执行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综合楼423室,法定代表人:**庶,机构代码:91341700769001600M。
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二庭(铜陵鑫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池州市大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