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民初1722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义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陵鑫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321省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铜陵鑫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陈 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