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8民初2019号
原告:****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冯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毕红军,总经理。
被告: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前泥河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德盛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原告****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