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都市原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民终7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代理人无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都市原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都市原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原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点公司应提供相关的设计图纸才能符合发包人的意图。原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供全部“大样图”给顺业公司,顺业公司无法施工。顺业公司仅收到原点公司一些零散的施工电子文件,没有整套设计方案的光盘,顺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2.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点公司没有提供大样图,经顺业公司催促才提供了窗的分格图,顺业公司未提异议的原因是原点公司无法提供,其他设计版块的大样图原点公司至今未提供。3.双方至今没有订立设计阶段成果确认函,其主张设计费不应支持。4.设计合同约定在递交施工图设计阶段之后的三个工作日支付33720元,递交施工图是指合同第2.3.1.3条约定的递交电子文件和整套方案设计光盘,原点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无权要求支付该阶段款项。 原点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点公司已于2021年7月27日依约向顺业公司交付涉案合同相关的设计成果,顺业公司的付款义务已成就,顺业公司应向原点公司支付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所约定款项33720元。 原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顺业公司向原点公司支付设计费337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72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21年7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4日为11633.4元);2.本案诉讼费由顺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6日,顺业公司与原点公司签订《顺业建筑办公室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点公司为顺业公司“顺业建筑办公室”项目进行装饰设计,涉及范围:首层电梯厅、五层办公室、入口门头、入口花园及logo墙。设计内容包括:室内方案设计、装饰施工图设计、室内机电口位定位设计(机电口位包括天花照明灯具、空调送回风口)、强电设计、给排水设计、弱电末端定位、软装及家具设计。设计内容不包括:专业厨房设备、电梯设备设计、土建结构改造、钢结构专业改造设计、园林设计;结构、消防、弱电、中央空调工程设计,不提供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消防报建资质。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其中合同第二条“设计成果提交内容及时间”约定:2.1第一阶段:室内平面方案设计阶段;2.2第二阶段:室内概念设计阶段;2.3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本阶段原点公司将提供设计深度可供项目经理进行施工招标并进行施工使用的整套施工图纸,提交内容包括:图纸(平面图、天花图、天花灯具布置图及机电口位定位图、地花图、插座开关面板定位图、立面图、大样图、详图、门图);文件说明:主要材料样板、材料表、材料样板表(包含五金配件、卫生洁具、活动家具选型);设计周期:20个工作日;若顺业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修改意见,原点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再次递交此阶段设计成果日期,直至顺业公司书面确认此阶段设计成果,方进入下一阶段工作。2.4第四阶段:施工配合阶段:原点公司主案设计师/项目总监将对顺业公司指定的承包商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图纸答疑。原点公司主案设计师/项目总监将在重要完成阶段到现场查验,协助顺业公司监理,确保现场施工反映设计的准确性,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此阶段原点公司将完成以下工作:(1)审核相关单位提交的施工制作详图;(2)协助顺业公司审核材料样板/式样;(3)协助顺业公司审定固定家具、灯具安装。 合同第四条“设计费计费、付款方式及服务时间”约定:4.1设计费含税总额112400元。4.2付款时间:设计费定金33720(30%)于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室内概念设计阶段(即第2.2条规定的工作内容)39340元(35%)于递交室内概念设计阶段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即第2.4条规定的工作内容)33720元(30%)于递交施工图设计阶段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余款5620元(5%)于工程木工完成进入扇灰阶段支付。 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7.1因原点公司自身原因逾期交付图纸,则从逾期之日起,原点公司须每日按该阶段设计费的1‰向顺业公司支付违约金(该款项在顺业公司支付给原点公司的设计费中扣除),逾期15日以上,顺业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原点公司须于顺业公司终止合同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返还顺业公司已支付但原点公司尚未完成的相应设计任务部分的设计费。7.2如顺业公司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如期向原点公司支付款项,则从逾期之日起,顺业公司须每日按该阶段设计费的1‰向原点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原点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顺业公司须于原点公司终止合同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原点公司已完成工作部分的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顺业公司与原点公司通过微信沟通设计要求、提交设计成果。2021年6月23日,顺业公司确认原点公司已完成第二阶段的设计成果。2021年7月4日,原点公司提交了施工图、公区部分材料样板表,顺业公司提出修改意见。2021年7月21日,原点公司提交了修改后的施工图。2021年7月23日,顺业公司提出“窗幕也需要出大样”,原点公司回复“窗我们只能画分格方案,大样要厂家深化。”顺业公司再提出“总裁办公室门未有大样。”原点公司回复“办公室门建议做高隔成品门,效果整体一些,装修做精致感会弱一些。”顺业公司回复“需要分隔方案。”2022年7月27日,原点公司提交窗幕分格图。2022年8月14日,顺业公司提出“定制间墙大样,推荐厂家那里怎样了?”原点公司发送了一图纸,并回复“这个平面是旧的,厂家那边不愿意改了,大样可以作为参考,具体方案定了厂家后需要和我们对接。”2021年10月8日,原点公司询问顺业公司工作进度,顺业公司称“各方面的大样缺失,大样对不上,我们需要找另外设计重新出图。”原点公司询问“哪里的大样缺失,我们配合补充。”顺业公司无回应。2021年11月6日,原点公司询问“想约一下您周一过去工地现场看看,现场有什么问题我们都是会配合解决的。”顺业公司无回应。 还查明,顺业公司未向原点公司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任何款项,原点公司乃以本案请求起诉来院。诉讼中,顺业公司主张由于原点公司未依约提交间隔墙、窗幕大样图,且其他大样与现场不一致,故原点公司未完全履行完成最终设计。 一审法院认为,原点公司、顺业公司签订的《顺业建筑办公室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原点公司是否完成了全部设计合同义务;二、顺业公司的付款义务是否成就。 关于争议焦点一。从双方微信沟通记录显示,顺业公司曾向原点公司提出需补充窗幕、间隔墙的大样图,原点公司随即答复窗幕、间隔墙仅提供分格图,顺业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至于顺业公司提出其他大样图与现场不符的意见,顺业公司也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原点公司反馈,综上,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原点公司已依约向顺业公司交付了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设计成果。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付款条件为递交施工图设计阶段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而进行施工配合仅是对原点公司合同义务的约定,并非该阶段设计费支付的前提条件。其次,合同明确约定在图纸出具后原点公司仍需配合技术交底、图纸答疑等后续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工作的价值对应第四笔5%设计费余款,故原点公司主张顺业公司全额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3372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明显高于原点公司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起算日为2021年7月27日后三个工作日即2021年8月1日。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顺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点公司支付设计费33720元及违约金(以尚欠设计费为基数,从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9元(原点公司已预交),由原点公司负担125.1元,由顺业公司负担341.8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顺业公司是否应向原点公司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 顺业公司作为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对原点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有意见的,应在查收相关成果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原点公司提出。顺业公司主张原点公司未提供全部大样图,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顺业公司在2021年7月4日、21日、27日三次收到原点公司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时,均未向原点公司提出需补充全套大样图的意见,仅对第二次提交的设计成果提出“窗幕也需要出大样”,原点公司在回复并补充提交分格图后顺业公司也未再提出异议,视为已接收相关设计成果,一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原点公司已依约向顺业公司交付了涉案合同阶段的设计成果并无不当。涉案合同约定顺业公司需在原点公司递交施工图设计阶段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设计费用即33720元,现原点公司已交付相关设计成果,付款条件已成就,顺业公司应依约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顺业公司应向原点公司支付设计费33720元以及从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顺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元(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