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

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亿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中恒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知民初3号 原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亿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陇海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中原新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恒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郑,所在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2月16日生,住,住所地:湖南省新,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公司法务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生,住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嘉,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J829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7年11月5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该公司经理,住上海市普陀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汉族,1955年1月15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该公司职,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5,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该公司法律顾,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所在地:淄博市张店区北北京路67号,所在地:淄博市张店区北北京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乐,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所在地:莱芜市鲁中西大街21号。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大观园经二路150,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大观园经二路**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彬,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职工。 原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河南亿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欧公司)、河南中恒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上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德州电力)、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东营电力)、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淄博电力)、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莱芜电力)、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力)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亿欧公司支付技术服务报酬1784469.24元(暂计至2020年1月9日为449167.63元,2020年1月9日之后,以1784469.24元为基数,按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日出公司、**公司、中恒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在各自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山东电力对该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起,原告通过被告亿欧公司陆续承接山东省电力公司下属的德州供电公司、东营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四家公司的“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项目,为以上四家公司提供专项技术服务。2016年10月8日,项目进行工程中,原告与亿欧公司针对上述四个项目分别签订《服务合同》,对各个项目的履行、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原告得知该四项工程实际上均采用供电公司发包,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总包,中恒公司、亿欧公司依次转包,原告最终实际施工的方式进行合作。上述各方针对四项目,在总包、转包的过程中依次背靠背分别签订有服务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该四项合同约定的工程并经发包人供电公司书面确认后,亿欧公司仅向原告支付报酬366934.26元,其余1784469.24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亿欧公司讨要欠款,对方均以其前手中恒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拒不付款。 因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均系山东电力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将山东电力也列为被告。 亿欧公司辩称:1.服务报酬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以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固定单价结算;2.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不明,涉案服务报酬数额无法计算,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恒公司辩称:1.中恒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中恒公司并未违约,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辩称:1.**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公司并未违约,不应承担相应责任;3.本案各主体之间的合同均合法有效,系真实的意思表示。 日出公司辩称:没有任何责任,早就完成付款义务。 德州电力辩称:1.德州电力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德州电力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对德州电力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2.德州电力已经向日出公司履行完全部合同约定资金付款义务,原告将德州电力诉至法院毫无依据;3.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增加了答辩人的诉累,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其对德州电力的起诉应当驳回。 东营电力辩称:1.东营电力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东营电力与日出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因合同履行完毕而消灭;2.东营电力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东营电力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对东营电力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3.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增加了答辩人的诉累,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其对东营电力的起诉应当驳回。 淄博电力辩称:1.淄博电力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淄博电力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淄博电力与日出公司建立过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款项已经结清。淄博电力从未知情日出公司、其他相关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原告无权要求淄博电力直接向其承担清偿责任。 莱芜电力辩称:1.莱芜电力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莱芜电力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对莱芜电力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2.莱芜电力与日出公司建立过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款项已经结清。莱芜电力从未知情日出公司、其他相关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莱芜电力直接向其承担清偿责任。 山东电力辩称:1.山东电力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山东电力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对山东电力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2.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增加了答辩人的诉累,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其对山东电力的起诉应当驳回。 **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原告与亿欧公司签订的德州、莱芜、淄博、东营四个项目的《服务合同》及相应的合同附件:技术规范书(详见标注部分); 证明:1.原告与亿欧公司建立有真实有效的技术服务合同关系,为上述四地供电公司提供电网资源设备采集数据服务。2.四项目约定的结算方式均为“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固定单价结算”,即据实结算。所谓合同金额均写明为“暂定总额”,所谓数量也均是预测性质。(证据18附件3“每月新增”、附件4“未普查”同样能够证明;证据10、13“超出合同量”也能证明;证据22“德州量不够的问题”“每月采集增量”也能证明);3.四项目服务期限均截至2015年底;4.组织所谓验收的义务主体为最终用户即项目所属供电公司;5.验收条件为“项目验收单经亿欧及最终用户签字确认为准”,验收标准为“符合录入电网GIS要求”,结合原告提交的项目反馈单,显示数据录入成功,可以证实供电公司对各项目签署最后一批次反馈单时,实际上已认可了原告提供的全部服务成果质量,并通过了验收,供电公司将原告提交的服务成果投入使用至今已近4年,未提出过质量问题,也能够证实原告的服务成果质量符合合同约定。6.约定的付款条件均以亿欧公司收到最终用户付款为前提。 证据2.2016年7月18日8:54,原告法定代表人***向亿欧公司工程部经理**、中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邮件的网页截图。 证明:原告曾于2016年7月18日催促亿欧公司根据双方核对过的工程量制作书面确认单,询问亿欧公司、中恒公司四项目组织验收情况,并催讨剩余工程款。 证据3.2016年7月26日16:57,亿欧公司工程部经理**发送《国网山东供电公司营配调贯通项目采集工作量确认单(**科技).xlsx》)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并抄送中恒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网页截图,及相应附件打印件。 证明:1.亿欧公司早在2016年7月26日已认可原告在四个项目中采集的测量数据成果已由原告以提交单的形式提交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对提交的数据均已入库确认并出具有入库确认单(实际为反馈单),原告诉请四项目工程量已得到亿欧公司认可。2.亿欧公司承认日出公司为本项目的总承包人,负责与供电公司结算。3.中恒公司在四项目中系原告前手,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案原告诉请的事实均是知晓并认可的。4.结合证据1(合同约定的服务类别和单价),可以得出工程总价为2151403.5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366934.26元,得出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本金为1,784,469.24元。 证据4.2016年10月14日7:55,原告法定代表人***发邮件(《国网山东供电公司营配调贯通项目采集工作量确认单(**科技).xlsx》)给中恒公司法定代表人**、亿欧公司工程部经理**,并抄送亿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网页截图。 证明:原告曾于2016年10月14日向中恒公司告知过与亿欧公司核对过的四项目工程量,要求亿欧公司、中恒公司催促**公司、日出公司共同协商解决欠款事宜。 证据5.***(**)、**(**)、**(**)、**(中恒)谈话录音光盘1张及部分文字整理(4页) 证明:1.2017年4月,本案一审起诉状送达各被告后,**公司的**(时任**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时任**西安分公司商务负责人),中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2017年6月8日共同约**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话,曾以**公司出具的75万余元商业承兑汇票威逼引诱***撤诉。***因协商过程中多次被骗,担心再次被骗,且无法答应亿欧公司要求债权打折,各方无法就剩余款项支付给予承诺等原因,终未答应撤诉。**公司便将该75万余元汇票与另一张**公司出具的40余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付给了中恒公司(相关汇票原一审判决**事实部分已作出相关认定)。2.该次谈话过程中,**、中恒实际上已经明确承认:(1)**公司的债权总额为约180万元;(2)**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应获取的报酬是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3)**公司主张的四项目工程量和服务质量实际已经得到局方(即最终用户)认可,**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即采集的数据)在电网系统入库(即反馈单显示录入)成功就意味着符合项目技术要求,所谓验收实际上仅是形式要求,并无实际意义;(4)大部分工程款局方实际上已经支付,**公司未能如期拿到工程款的原因在***与亿欧之间发生矛盾,**公司作为中恒前手将工程款扣留未往下支付;(5)**公司是四项目唯一的实际施工人,包括总包方日出公司在内的其余各方均未实际施工,但均作为前手从局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每层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6)**公司在四项目施工过程中尽心尽力,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过错。 第二组证据 1.德州项目 证据6.2015年11月18日,原告与亿欧公司**确认的《工程结算单》(1页)。 证明:亿欧公司认可截至2015年8月2日原告在德州项目完成的工程量(158317个计量箱测量、10个分布式电源、8个充换电站、519个社会化代收网点),应付工程款为1747306元(项目第一期)。 证据7.2015年12月27日,德州供电公司项目对接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电网资源设备采集数据资料成果提交单》(2页)(20151224-01批次:1365个计量箱、20151227-01批次:515个计量箱)。 证明:德州供电公司作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用户单位,收到并认可原告该2个批次提交的1880个计量箱的测量数据成果(项目第二期)。 证据6.7工程量统计相加即为原告诉请德州项目的总工程量(160197个计量箱、519个社会化代收网点、10个分布式电源、8个充换电站,共折算为计量箱总量160734个)。 证据8.德州供电公司项目对接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电网资源设备采集数据资料成果提交单》(5页)(分别为:20150730-08批次,分布式电源15个、充电站8个;20150822-08批次,共600个计量箱;20150822-07批次,共103个计量箱;2015批次,519个服务网点)。 证明:德州供电公司作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用户单位,收到并认可原告该4个批次提交的测量数据成果。 证据9.德州供电公司负责项目对接的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电网资源设备采集质检入库反馈单》(19页)。 证明:德州供电公司作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用户单位,收到并认可原告提交的该19个批次132558个计量箱测量数据成果,且全部数据入***,采集数据质量均符合要求。 2.莱芜项目 证据10.莱芜供电公司**、对接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资源转换方案及确认书》(1页) 证明:结合莱芜项目《服务合同》,证明莱芜供电公司作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用户单位,认可原告在莱芜项目完成的工程量经转换计算后为计量箱3890个(合同约定为1000+3000=4000个,减去差额110个),即为原告诉请莱芜项目总工程量。 3.淄博项目 证据11.淄博供电公司项目对接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电网资源设备采集数据资料成果提交单》(1页)。 证明:淄博供电公司作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用户单位,收到并认可原告该批次提交的测量数据成果(含35个专变、595个计量箱),此仅为原告持有的部分证据,其余相关证据均由淄博供电公司或日出公司掌握。 4.东营项目 证据12.2015年8月15日东营供电公司项目对接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电网资源设备采集质检入库反馈单》(1页)。 证据13.2015年8月11日上午8:58,****发送“东营市电力公司专线转换计量箱确认单”,给*****的邮件截图,及其附件“东营市电力公司专线、专变等资源转换成计量箱采集方案及确认书”的打印件。 证明:东营供电公司作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用户单位,收到并认可原告该批次提交的测量数据成果(含50个专变、27762个计量箱、15个分布式电源,共折算为计量箱总量28077个,即原告诉请东营项目总工程量),且全部数据入***,采集数据质量均符合要求。 第三组证据 证据14.2015年11月16日14:07,亿欧公司工程部经理**发邮件(《20151110工程结算单(德州30%).xls》)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并抄送给亿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网页截图及附件打印件。 证明:结合证据6,证明亿欧公司认可截至2015年8月2日原告在德州项目第一期已完成的工程量,应付工程款为1747306元,***按该总价30%支付原告工程款524191.8元,并要求原告开具等额发票。 证据15.2015年11月23日,亿欧公司向原告支付366934.26元工程款的转账凭证。证明:亿欧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366934.26元工程款。 证据16.原告向亿欧公司开具的52张增值专用发票底联。 证明:1.原告曾于2015年11月根据亿欧公司承诺付款数额开具524191.78元专票。2.原告起诉立案后,2017年5月31日**、中恒、亿欧三被告曾以协商解决准备付款为名,欺骗原告又开具20万元专票。3.原告已向亿欧公司共开具724191.718元专票,较之于亿欧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多开了357257.54元专票,该专票均已经被亿欧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第四组证据(来往邮件数量庞大,择取部分提供) 证据17.2015年6月19日中午1:00,亿欧**发送“德州、莱芜局方联系人名单”给*****,并抄送亿欧***的邮件截图。证明:德州项目供电公司负责人为**、***,莱芜项目供电公司负责人为**。 证据18.2015年7月1日下午3:18,亿欧**发送“淄博、东营情况”及4个附件给*****的邮件截图,以及附件1:山东采集技术规范书(淄博、东营)、附件2:山东营销采集联系人清单(用户、负责人)、附件3:山东(淄博、东营)调研情况、附件4:菏泽台账情况的相应打印件 证明:1.附件1(详见原告标记部分),结合原告提供的反馈单,可以证明原告提供工作成果录入供电公司GIS系统即视为质量符合要求,符合验收标准,实际上不需要另行组织验收程序。2.附件2,证明淄博项目供电公司负责人为***,东营项目供电公司负责人为***。3.附件3淄博“每月全市最多新增计量箱1500个(分布在9个地区)”、东营“每月全市最多新增计量箱1000个(分布在5个地区)”,附件4,表格中“未普查”一栏,充分证明供电公司承认四项目在原告施工之前,是不知道准确工作量的,而且该工作量客观上是一直增加的,进一步证明原告承包工程的工作量均为据实结算,合同约定工作量仅仅是预测性质。 证据19.2015年7月29日16:39,日出公司发送“东营测绘队伍问题处理”给**山东负责人**,同时抄送给日出公司**、***,****、***、***发送邮件的截图;2015年7月29日下午16:47,****发送“转发:东营测绘队伍问题处理”,给****的邮件截图;2015年7月29日下午5:29****,发送“与供电公司沟通后上述问题处理结果”,给亿欧***、**、*****、****,同时抄送****的邮件截图。 证据20.2015年8月3日下午4:12,东营供电公司***发送“电网GIS反馈给省公司营销部的计量箱坐标重复数据明细,请核实,尽快把调查情况发给我”,给*****的邮件截图。 证据21.2015年8月26日17:00下午5:06,****发送“转发:回复:目前各地市均存在部分采集量问题汇总”,给*****的邮件截图以及当日就上述问题,各公司参与人员之间的沟通文件截图。 证据22.2015年9月22日11:02,亿欧**发送“关于淄博供电公司的采集问题”,给****、**、**,并抄送亿欧***、*****的邮件截图;当天中午11:11,****发送“回复:关于淄博供电公司的采集问题”,给亿欧**、****、**、**,并抄送亿欧***、*****的邮件截图。 证据23.2015年10月27日18:01,亿欧**发送“关于山东淄博采集问题”,给****,并抄送亿欧***、****、**、*****的邮件截图;2015年10月27日18:33,****发送“回复:关于山东淄博采集问题”,给亿欧**、****、**的邮件截图;2015年10月28日晚上9:16,****发送“回复:回复:关于山东淄博采集问题”,给亿欧**,并抄送****、**、**、*****的邮件截图。 证据24.2015年8月6日18:36,*****发送“关于计量箱坐标出现重复进行现场核实状况报告2”,给****、**、**,亿欧**的邮件截图;当晚8:58,****发送“回复;关于计量箱坐标出现重复进行现场核实状况报告2”,给***、**、**、**的邮件截图。 证据19-24均能证明: 1.供电公司、日出公司、**公司、中恒公司、亿欧公司在四项目中各自的角色,以及各公司项目负责人员与参与人员情况(详见参与项目主要人物及关系图) 2.四项目均为即时反馈性质,即原告提交日报、周报工作成果后,如有问题供电公司会即时反馈,由原告进行核实、整改,直至符合供电公司要求。同时反证出原告提交工作成果虽未经所谓形式验收,但供电公司使用原告提交工作成果至今已近4年,未再反馈任何问题,实际上早已认可了原告提交工作成果的质量。 3.四项目进展过程中,原告均积极、全面、负责任地履行合同义务,并与各方及时保持沟通合作,被告拒付工程款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证据25.测绘资质证书2页。 证明:2015年项目施工时原告具有工程要求的乙级测绘资质,根据相关规定,每两年换发一次证书,旧证收回换发新证。 亿欧公司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第一组: 证据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2、3、5、6有异议。对第一组证据2结算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第一组证据证据3、4、5真实性不予认可。 第二组证据: 对证据6工程结算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结算单是原被告双方自行统计的结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以用户出具的竣工验收确认的结果为准,该结算单不作为竣工验收数量的依据。 对证据7-13真实性无法确认,以上证据没有原告的签字,且没有加盖供电公司的公章确认,其真实性应当经过与是供电公司进行核实进行确认。 第三组证据: 证据1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2不予认可。 第四组证据: 对证据17—24真实性不予认可,均系邮件截图,没有原始载体供核对,而且有关的发件人以及收件人的主体身份无法核实。对证据2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无原件可供核对完毕。 中恒公司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于第一组证据:证据1与中恒公司无关不能确定,证据2真实性不予认可,合法性不予认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证据的要求,无原始载体核实。证据3合法性不予认可,无原始载体进行核实。证据4合法性不予认可,无原始载体予以核实。证据5合法性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确认谈话各方的主体资格,而且系偷录不属于合法证据,来源不合法。对第二组证据:证据6与中恒公司无关,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7、8、9、10、11、12均与中恒公司无关,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13合法性不予认可,无原始载体,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对第三组证据:证据14,合法性不予认可,无原始载体,复印打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对证据15、16与中恒公司无关,真实性无确认。对于证据17、18、19、20、21、22、23、24与中恒公司无关,真实性无法确认,且系邮件截图无原始载体核实,对于证据25工程资质无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 **公司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第一组证据的证据1、2、3、4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5的录音光盘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第二组证据的证据6、7、8、9、10、11、12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3真实性无法认可,然后证据14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5、16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可的。证据17、18、19、20、21、22、23、24真实性无法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25真实性不予认可。 日出公司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原告所交的单子严重不足。 德州电力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我方与上海日出科技公司有合同关系,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对上海日出公司分包工程不知情;工程项目的完工报告均以上海日出名义完成。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也不认可。 东营电力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原告诉请项目中的东营项目由被告上海日出公司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双方确认审定值为670219元,且已经全部支付了工程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具体工程的实施过程东营电力不清楚。 淄博电力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第一淄博公司与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第二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我方不清楚,真实性不清楚,不予认可。第三,我方已与上海日出科技公司全部完成合同并验收合格,所有的款项都全部已经付清。 莱芜电力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我方是与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上海日出公司支付款项。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我们不了解,也不认可。 山东电力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我方与**无合同关系,原告的提供的证据与我方无关,不予认可。我方对原告以及相关方滥用诉权,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保留向原告及其相关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亿欧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亿欧与河南博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证明:2016年由于原告违约,为补偿原告应当完成的项目,亿欧另行委***公司完成,造成损失384000元,此款项应从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具体量由国网公司核实。 **公司对亿欧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原告提交的其与博裕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中恒公司对亿欧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于亿欧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 **公司对亿欧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我们不予认可,跟我们没关系。 日出公司、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山东电力对亿欧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和我们无关,不予质证。 中恒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中恒公司与河南亿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德州市、莱芜市、淄博市、东营市的技术服务合同四份。证明:中恒公司与亿欧公司合同计价方式、计算方法以及付款方式与亿欧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同;中恒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同时证明中恒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亿欧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公司对中恒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中恒公司提供的四份技术服务合同无法确定,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恰恰能够证明中恒公司在四个项目中未实际履行任何实际施工,为非法转包,其未提供其与亿欧公司之间的付款凭证,无法对照合同看其是否存在违约或者按进度付款的情况。从合同中可以看出中恒公司与亿欧公司之间约定的合同单价均高于亿欧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在其未实际施工仅为转包的情况下,这中间的差价部分数额巨大,正是中恒公司非法转包的获利,依法应当予以收缴。 亿欧公司对中恒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真实性无异议。 **公司对中恒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真实性认可 日出公司、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山东电力对亿欧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和我们无关,不予质证。 **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司与中恒公司签订的德州、东营、莱芜、淄博项目合同。证据2.格力公司与上海日出签订的德州、东营、莱芜、淄博项目合同。证据3.银行支付凭证,**电力向中恒支付四项目的合同款金额与凭证。证据4.中恒的收据,中恒公司收到**公司商务承兑票后出具的收据。证明1.上海**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截至本案截至上海**涉诉本案之时上海**已经按合同约定向中恒支付了合同款。 **公司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1到4四项目服务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其提供的证据3恰恰能够证明**公司在付款上存在违约,而且证明相关合同均系第一期工程完成以后,各被告实际上根本没有按所谓的合同约定付款条件进度、付款比例去执行。 亿欧公司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付款和合同真实性无异议。 中恒公司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真实性无异议。 日出公司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真实性无异议,其他与我们无关。 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山东电力对**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与我们无关,不予质证。 日出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银行转账凭证三份。证明:3446271.82元支付给**公司,还有366934.26元未付。 **公司对日出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第一被告日出公司提供的均为复印件,无原件核实,真实性不予认可。第二结合**公司提供的其与日出公司签订的合同能够看出被告亿欧公司在付款时间进度上是存在违约的,而且亿欧公司称其在本案四个项目中共支付了344万元,而原告的合同总价仅为180余万元,至今只收到36万余元。 亿欧公司对日出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真实性由法院来确认。 中恒公司对日出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真实性由法院来确认。 **公司对日出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山东电力对日出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与我们无关,不予质证。 德州电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中标通知书》,证明我公司涉案项目中标单位为上海日出公司;2.《技术服务合同》,证明我公司与上海日出建立合同关系,合同金额6701282.75元;3.《德州2015年营配通和数据梳理工程项目完工报告》,证明我公司项目于2017年12月22日由上海日出公司完成;4.《付款明细》及对应发票及收据,证明我方于2015年10月、2016年7月、2018年2月分4期完成,对本项目所有费用支付,每笔转账收据、发票及银行回单均完备。 **公司对德州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证据1中标通知书真实性无法核实,但是可以恰恰证明原告的主张本案四个项目。证据2技术服务合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恰恰证明原告的主张。对证据3德州的竣工完成报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及证明方向有异议。对证据4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不能证明德州公司的主张,恰恰证明根据合同约定其付款进度是存在违约的。 亿欧公司对德州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中恒公司对德州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由法院核实。因为与被告2无关。 **公司对德州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请法院核实,与我无关,无法确认没有异议 日出公司对德州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没有异议。 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山东电力对德州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真实性无异议。 东营电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技术服务合同1份、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1份、开工申请表1份、竣工验收申请表1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工程移交记录。 证明目的:2015年6月份,被告国网东营公司与被告上海日出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上海日出公司实施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合同总价款为670219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上海日出公司申请开工,同年7月5日被告国网东营公司同意开工;被告上海日出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竣工验收,同年9月3日验收合格,2015年10月31日,被告国网东营公司与被告上海日出公司共同确认结算审定额为670219元。 证据二:银行业务回单3份、收据3份; 证明目的:被告国网东营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2015年10月28日和2016年12月7日付款335109.5元、268087.6元和67021.9元,合计付款670219元,被告国网东营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不再拖欠被告上海日出公司技术服务报酬。 **公司对东营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证据一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恰恰能够证明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东营项目工程量以及该项目早已于2015年9月3日验收合格。各被告对原告拒不付款是不能成立的,应该承担清偿的责任。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恰恰能够证明各被告在东营项目上付款存在拖延。 亿欧公司对东营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中恒公司对东营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由法院核实。 **公司对东营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请法院核实。 日出公司、德州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山东电力对东营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没有异议。 淄博电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一份,证明淄博公司与上海日出于2015年5月签订了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416475.5元,**公司与我公司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付款回单三份,证明淄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9月10日支付服务报酬208237.75元,2019年11月13日分两笔支付服务报酬208237.75元,已全部支付技术服务报酬,未拖欠日出科技公司认可款项。 **公司对淄博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技术服务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其仅提供了合同的金额和付款的总额,但是无法确定具体的工程量。 亿欧公司对淄博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方并未收到淄博项目的任何款项。 中恒公司对淄博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由法院核实。 **公司对淄博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请法院核实。 日出公司、德州电力、东营电力、莱芜电力、山东电力对东营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真实性无异议。 莱芜电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莱芜2015年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技术服务合同,证明国网莱芜公司与上海日出公司签订的合同,且该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2.银行回单和日出公司开具的收据,证明国网莱芜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日出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 **公司对莱芜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被告莱芜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 亿欧公司对莱芜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说明莱芜项目的具体验收时间,也不能说明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工作量是多少。我方并未收到莱芜项目任何款项,依据我方与原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没有付款,不存在违约。 中恒公司对莱芜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由法院核实。 **公司对莱芜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请法院核实。 日出公司、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山东电力对东营电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没有异议。 本院依据职权分别向中恒公司调取了**公司向中恒公司的支付凭证1份、中恒公司向亿欧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项的凭证和银行转账记录、向淄博电力和莱芜电力调取了二者与日出公司涉案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1份。 本院经审理**: 2015年4月8日,山东电力向日出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在本次招标营销项目综合服务分表的投标人中,贵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格为人民币2718.4457万元,含德州电力2015年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670.128275万元、莱芜电力2015年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9.55万元。 后德州电力与日出公司签订了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技术服务的内容为:涉及德州电力高压专变和计量箱设备的坐标采集、符合要求的照片拍摄以及设备相关属性确认。并对采集数据进行处理,满足山东电力营销GIS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报酬总额为6701282.75元,合同还约定了技术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验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德州电力提供的2017年12月22日的德州2015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项目完工报告载明:完成德州2015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项目的260076只计量箱、334条专线、519个社会化网点、15个分布式电源、8个充电桩的测绘工作,所有普查数据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到山东电力GIS平台系统,以上工作已经完成确认。 德州电力分别于2015年10月27日、2016年7月31日、2017年12月18日、2018年2月26日向日出公司支付2010384.82元、2010384.82元、994798.17元、1685714.94元,合计6701282.75元。 2015年6月29日,东营电力与日出公司签订了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技术服务的内容为:涉及东营电力高压专变和计量箱设备的坐标采集、符合要求的照片拍摄以及设备相关属性确认。并对采集数据进行处理,满足山东电力营销GIS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报酬总额为670219.00元,合同还约定了技术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验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东营电力提供的2015年9月3日的2015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完成25500个计量箱、40条专线、12个分布式电源、40个计量库房的测绘工作,所有普查数据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到山东电力GIS平台系统,以上工作已经完成确认。 2015年10月31日,日出公司与东营电力签署的东营公司2015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审定额为670219元。 东营电力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2015年10月28日、2016年12月7日向日出公司支付335109.5元、268087.6元、67021.9元,合计670219元。 2015年5月20日,淄博电力与日出公司签订了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技术服务的内容为:涉及淄博电力高压专变和计量箱设备的坐标采集、符合要求的照片拍摄以及设备相关属性确认。并对采集数据进行处理,满足山东电力营销GIS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报酬总额为416475.50元,合同还约定了技术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验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淄博电力提供的2019年9月24日的2015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完成15000个计量箱、16条专线、136个高压专变、118个社会化网点、2个充换电站、97个计量库房的测绘工作,所有普查数据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到山东电力GIS平台系统,以上工作已经完成确认。 淄博电力分别于2015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3日向日出公司支付208237.75元、208237.75元,合计416475.5元。 2015年6月30日,莱芜电力与日出公司签订了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技术服务的内容为:涉及莱芜电力高压专变和计量箱设备的坐标采集、符合要求的照片拍摄以及设备相关属性确认。并对采集数据进行处理,满足山东电力营销GIS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报酬总额为955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技术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验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莱芜电力提供的2015年12月22日的2015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完成3412个计量箱、98个高压专变设备的测绘工作,所有普查数据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到山东电力GIS平台系统,以上工作已经完成确认。 莱芜电力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2016年12月20日、2017年5月18日向日出公司支付9550元、71625元、14325元,合计95500元。 2015年,日出公司与**公司分别签订了4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标的为山东电力下属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4地供电公司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对应的计算服务报酬分别为4824923.58元(德州)、482557.68元(东营)、299862.36元(淄博)、68760元(莱芜),合同主要还约定了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验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日出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1日、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1月3日、2016年11月10日2018年6月25日、2018年6月25日向**公司支付6876元(莱芜预付)、241278.84元(东营第一笔)、193023.07元(东营第二笔)、1447477.07元(德州)、1447477.07元(德州)、48255.77元(东营尾款)、61884元(莱芜尾款),合计3446271.82元。 2015年,**公司与中恒公司分别签订了4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标的为山东电力下属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4地供电公司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对应的计算服务报酬分别为3859938.86元(德州)、337790.38元(东营)、233892.64元(淄博)、58446元(莱芜),合同主要还约定了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验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2月22日、2015年12月28日、2017年6月8日向中恒公司支付890246元(东营50%,德州30%)、436630.85元(东营50%,德州30%)、135116.15元(东营50%)、商业承兑汇票2张(金额分别为750422.20元、407559.46元,德州项目),合计2619974.66元。 2015年,中恒公司与亿欧公司分别签订了4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标的为山东电力下属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4地供电公司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对应的计算服务报酬分别为3280948.03元(德州)、287121.82元(东营)、198808.75元(淄博)、49679.1元(莱芜),合同主要还约定了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验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中恒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14日、2017年6月16日向亿欧公司支付890246元、237599.32元、114848.72元、商业承兑汇票2张(金额分别为750422.20元、407559.46元),合计2400675.7元。 2015年10月8日,亿欧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标的为山东电力下属德州电力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高压转变设备11元/台、专线(杆、井)11元/条、计量箱设备11元/个、自助终端11元/台、社会化代收网点11元/个、分布式电源11元/个、计量库房11元/个;合同暂定总额为3031358元,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固定单价结算。 合同约定: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用户出具的乙方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核算乙方采量30%的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2、完成总工程量的100%且通过甲方及最终用户组织的验收。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和《电子提交单》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单价和总采集量,再次核算确定60%的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3、剩余10%费用,在项目竣工以及一年质保期结束,通过质保期验收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核算确定具体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质保期自收到最终用户的《竣工验收报告》起算。4、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7个工作日内,按照发票实际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价款,但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对甲方的违约责任约定如下:甲方逾期支付技术服务报酬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还约定了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验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5年10月8日,亿欧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标的为山东电力下属东营电力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高压转变设备11.5元/台、专线(杆、井)11.5元/条、计量箱设备11.5元/个、分布式电源11.5元/个、计量库房11.5元/个;合同暂定总额为293848元,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固定单价结算。 合同约定: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用户出具的乙方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核算乙方采量50%的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2、完成总工程量的100%且通过甲方及最终用户组织的验收。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和《电子提交单》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单价和总采集量,再次核算确定40%的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3、剩余10%费用,在项目竣工以及一年质保期结束,通过质保期验收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核算确定具体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质保期自收到最终用户的《竣工验收报告》起算。4、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7个工作日内,按照发票实际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价款,但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对甲方的违约责任约定如下:甲方逾期支付技术服务报酬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还约定了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验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5年10月8日,亿欧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标的为山东电力下属淄博电力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高压转变设备11.5元/台、专线(杆、井)11.5元/条、计量箱设备11.5元/个、社会化代收网点11.5元/个、分布式电源11.5元/个、充电桩11.5元/个、计量库房11.5元/个;合同暂定总额为178514.5元,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固定单价结算。 合同约定: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用户出具的乙方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核算乙方采量50%的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2、完成总工程量的100%且通过甲方及最终用户组织的验收。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和《电子提交单》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单价和总采集量,再次核算确定40%的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3、剩余10%费用,在项目竣工以及一年质保期结束,通过质保期验收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核算确定具体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质保期自收到最终用户的《竣工验收报告》起算。4、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7个工作日内,按照发票实际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价款,但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对甲方的违约责任约定如下:甲方逾期支付技术服务报酬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还约定了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验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5年10月8日,亿欧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标的为山东电力下属莱芜电力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高压转变设备11.5元/台、专线(杆、井)11.5元/条、计量箱设备11.5元/个、社会化代收网点11.5元/个;合同暂定总额为46000元,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固定单价结算。 合同约定: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用户出具的乙方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核算乙方采量10%的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2、完成总工程量的100%且通过甲方及最终用户组织的验收。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和《电子提交单》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单价和总采集量,再次核算确定75%的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3、剩余15%费用,在项目竣工以及一年质保期结束,通过质保期验收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核算确定具体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质保期自收到最终用户的《竣工验收报告》起算。4、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7个工作日内,按照发票实际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价款,但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对甲方的违约责任约定如下:甲方逾期支付技术服务报酬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还约定了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技术服务项目概要及服务要求、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验工验收、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参与涉案诉争工程项目的主要人员有: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邮箱是994×××@qq.com。 亿欧公司**、***,联系邮箱分别是251×××@qq.com、235×××@qq.com。 中恒公司**联系邮箱yao×××@163.com。 **公司**、**、**、**,**电话186××******,**的邮箱是li.bin@grid-elec.com,**电话189××******,邮箱xu.bin@grid-elec.com。**电话153××******,邮箱luo.qiang@grid-elec.com。**电话158××******,邮箱zhao.yao@grid-elec.com。 日出公司的***、**、***联系电话151××******、邮箱daicl@c-sunrise.com;**联系电话139××******、邮箱wendy@c-sunrise.com。 德州电力的**、***;东营电力的***;淄博电力的***;莱芜电力的**。 2016年7月26日16:57,发件人给发送主题名为:国网山东供电公司营配调贯通项目采集工作量确认单(**科技)的邮件,抄送。该邮件有一个留言和一个附件。留言内容为:“附件是根据前期山东电力项目提交的数据提交确认单和入库确认单,统计出的山东各地市采集量,请查收!注:此工作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工作量以上海日出公司统计的局方验收通过工作量为准。附件名为:国网山东供电公司营配调贯通项目采集工作量确认单(**科技).xlsx(10.89k下载),当庭打开该附件,附件内容为:德州供电公司采集的工作量为计量箱160197个、社会化代收网点519个、分布式电源10个、充换电站8个;东营供电公司采集的工作量为计量箱27762个、高压转变50个、分布式电源15个;淄博供电公司采集的工作量为计量箱1024个、高压转变105个,分布式电源59个、充电桩97个、计量库房81个;莱芜供电公司采集的工作量为计量箱3302个、高压转变98个。 2015年11月18日,**公司与亿欧公司**确认德州电力项目的《工程结算单》载明:截止2015年8月2日,德州项目完成的工程量为:158317个计量箱测量、10个分布式电源、8个充换电站、519个社会化代收网点,合计应付工程款为1747306元,应支付总金额的30%应为524191.8元。 2015年12月27日,德州电力项目对接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电网资源设备采集数据资料成果提交单20151224-01批次共计1365个计量箱、20151227-01批次共计515个计量箱。 2015年11月13日东营电力项目对接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电网资源设备采集质检入库反馈单载明的采集数量:50个专变、27762个计量箱、15个分布式电源。 淄博电力项目对接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电网资源设备采集数据资料成果提交单载明的采集数量:35个专变、595个计量箱。 莱芜电力项目对接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资源转换方案及确认书载明的采集数量为:98个高压专变、3302个计量箱,高压转变与计量箱的转换比例为1:6。 2015年11月23日,亿欧公司向**公司支付366934.26元。 **公司向亿欧公司开具了共计724191.718元专用发票。 庭审中,**公司与亿欧公司均认为**公司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以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四家电力公司确认的数据为准。 2020年7月23日、24日,东营电力、日出科技分别出具情况说明,日出公司完成东营电力的实际工作量为:50个专变、27762个计量箱、15个分布式电源。 **公司出具东营电力的工作量的情况说明为:**公司与日出公司、中恒公司实际的工作量为:50个专变、27762个计量箱、15个分布式电源。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2.中恒公司、**公司、日出公司、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山东电力是否是适格被告;3.**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是多少;是不是有侵害债权的其他行为;4.亿欧公司是否构成迟延付款,**公司请求亿欧公司支付延期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涉案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建筑工程合同应是承包人完成的房屋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与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等紧密相连的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也必须与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等紧密相连的工程建设。本案中,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4地供电公司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不涉及任何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等紧密相连的工程建设,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01年7月18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四十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上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本案中,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4地供电公司营配贯通和数据梳理项目,是通过专用工具,测绘采集计量箱、充电站、高压专变设备等地理位置坐标信息,并经过技术处理上传至山东电力的GIS平台。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为技术服务合同,并签署了技术规范书,对经纬度、测量精度等技术指标进行了具体详细的约定。涉案合同目的显然是为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涉案合同的性质应是技术服务合同,双方的纠纷应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而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因此,原告**公司关于涉案合同属于建筑工程合同、原告与9被告之久的纠纷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中恒公司、**公司、日出公司、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山东电力是否是适格被告 **公司认为本案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发包、转包方的中恒公司、**公司、日出公司、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山东电力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本案涉案合同为技术服务合同,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亿欧公司与**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亿欧公司与**公司系本案合同的相对方。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亿欧公司。中恒公司、**公司、日出公司、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山东电力并非适格被告。**公司以其与亿欧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主张合同约定的报酬及相应的违约金,应当向签订《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亿欧公司主张,故**公司要求中恒公司、**公司、日出公司、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山东电力承担本案技术服务报酬连带责任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是多少 1.**公司完成德州电力的实际工作量: 根据2015年10月8日亿欧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服务合同》的如下约定:“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用户出具的乙方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核算乙方采量35%的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2、完成总工程量的100%且通过甲方及最终用户组织的验收。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和《电子提交单》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单价和总采集量,再次核算确定60%的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可知,**公司完成德州电力的实际工作量应为德州电力确认的采集数据确认***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数量为准。 但**公司与亿欧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对双方德州电力关于2015年8月2日之前的实际工作量核算进行了重新约定,应为双方自己的行为对之前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实际工作量结算方式的变更。即2015年8月2日之前,**公司完成德州项目的实际工程量为:158317个计量箱测量、10个分布式电源、8个充换电站、519个社会化代收网点。 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12月27日**公司完成德州项目的实际工程量,**公司与亿欧公司没有作出新的约定,仍应该以德州电力确认的数据为准,20151224-01批次1365个计量箱、20151227-01批次515个计量箱有德州电力项目对接技术人员***签字确认,该数据应作为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12月27日**公司完成德州项目的实际工程量。 **公司完成德州电力项目的实际总工程量为:158317+10+8+519+1365+515=160734;亿欧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的德州电力项目的工程款为160734×11元=1768074元。 2.**公司完成东营电力的实际工作量: 根据2015年10月8日亿欧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服务合同》的如下约定:“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用户出具的乙方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核算乙方采量50%的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2、完成总工程量的100%且通过甲方及最终用户组织的验收。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和《电子提交单》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单价和总采集量,再次核算确定40%的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以及双方的邮件确认可知,**公司完成东营电力的实际工作量应以上海日出公司与东营电力签署确认的采集数据确认***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数量为准。 东营电力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数量为准。即为:25500个计量箱、40条专线、12个分布式电源、40个计量库房为准。 2015年11月13日东营电力项目对接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50个专变、27762个计量箱、15个分布式电源。 东营电力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数量与东营电力项目对接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数量不一致;二者只有一个为真实数据。根据2020年7月23日、24日,东营电力、日出科技分别出具情况说明可知,**公司完成东营电力的实际工作量为:50个专变、27762个计量箱、15个分布式电源。且这一数据与**公司、中恒公司的认可一致,同时这一数据经过欧公司应、**公司的邮件确认。 **公司完成东营电力项目的实际总工程量为:27762+50+15=27827;亿欧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的东营电力项目的工程款为27827×11.5元=320010.5元。 3.**公司完成淄博电力的实际工作量: 根据2015年10月8日亿欧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服务合同》的如下约定:“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用户出具的乙方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核算乙方采量50%的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2、完成总工程量的100%且通过甲方及最终用户组织的验收。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和《电子提交单》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单价和总采集量,再次核算确定40%的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以及双方的邮件确认可知,**公司完成淄博电力的实际工作量应以上海日出公司与淄博电力签署确认的采集数据确认***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数量为准,即应为完成15000个计量箱、16条专线、136个高压专线、118个社会化网点、2个充换电站、97个计量库房)为准。 但**公司只主张其中的1366个【2016年7月26日16:57,亿欧公司项目负责人**发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邮件附件名国网山东供电公司营配调贯通项目采集工作量确认单(**科技).xlsx(10.89k下载)记载的淄博供电公司采集的工作量计量箱1024个、高压转变105个,分布式电源59个、充电桩97个、计量库房81个,共计1366个】,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亿欧公司应支付给**公司的淄博电力项目的工程款为1366×11.5元=15709元。 4.**公司完成莱芜电力的实际工作量: 根据2015年10月8日亿欧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服务合同》的如下约定:“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用户出具的乙方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核算乙方采量10%的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2、完成总工程量的100%且通过甲方及最终用户组织的验收。收到最终用户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和《电子提交单》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单价和总采集量,再次核算确定75%的费用金额,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以及双方的邮件确认可知,**公司完成莱芜电力的实际工作量应以上海日出公司与莱芜电力签署确认的采集数据确认***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数量为准,即完成3412个计量箱、98个高压专变设备。但**公司主张3890个【莱芜电力项目对接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资源转换方案及确认书载明的采集数量为:98个高压专变(与计量箱转换比例为1:6)、3302个计量箱】不予支持。 **公司完成莱芜电力项目的实际总工程量为:3412+98=3510;亿欧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的莱芜项目的工程款为3510×11.5元=40365元。 5.亿欧公司应支付给**公司的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四家电力公司的项目的工程款为:1768074+320010.5+15709+40365=2144158.5元;扣除已付的366934.26元,还应支付1777224.24元。对于原告**公司主张数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四、亿欧公司是否构成迟延付款,**公司请求亿欧公司支付延期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德州电力项目 按照**公司与亿欧公司的签订合同以及2015年11月18日双方**确认的德州电力项目的《工程结算单》,亿欧公司应分期向**公司支付德州电力项目的技术服务报酬。亿欧公司应按照2015年11月18日双方**确认的德州电力项目的《工程结算单》的约定,支付1747306元总金额的30%应即524191.8元给**公司。截至判决之日,亿欧公司只支付了366934.26元,亿欧公司构成迟延支付,**公司请求亿欧公司依据双方合同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东营电力项目 亿欧公司应按照与**公司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用户出具的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核算**公司采量50%的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截至判决之日,亿欧公司未支付东营电力项目的任何款项,亿欧公司构成迟延支付,**公司请求亿欧公司依据双方合同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淄博电力项目和莱芜电力项目 亿欧公司应按照于**公司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进度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用户出具的采集数据确认单,结合具体单价,分别核算**公司采量50%和10%的费用,并通知乙方提供发票。截至判决之日,亿欧公司未支付淄博电力、莱芜电力项目的任何款项,亿欧公司构成迟延支付,**公司请求亿欧公司依据双方合同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亿欧公司抗辩淄博电力、莱芜电力项目未收到最终用户的款项,付款条件不成就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亿欧公司与中恒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付款亦是分期付款,截至判决前,中恒公司已经向亿欧公司支付2400675.7元,亿欧公司收到的2400675.7元应该包括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项目的分期技术服务报酬,所以,被告亿欧公司关于淄博电力、莱芜电力项目未付款不构成违约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亿欧公司关于德州电力、东营电力、淄博电力、莱芜电力项目未付的技术服务报酬均构成迟延履行,应当支付延期利息。具体应当以1777224.24元为基数,按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亿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报酬1777224.2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77224.24元为基数,按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郑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3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亿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834.35元,由郑州**科技有限公司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