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4678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身份证载明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村中心区66号,现住。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党支部书记,身份证载明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村东北区22号,现住。
被告:**,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村村委会主任,身份证载明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村西南区10号,现住。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615857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昊城投资公司经理,身份证载明地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清馨北巷80号院18号楼4**201室,现住莱芜。
被告:山东莱芜东方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7631305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86955328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昊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莱芜东方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昊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莱芜东方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昊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莱芜东方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96元,由原告***承担1919元,被告昊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798元,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承担287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时**
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