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鎱芜市绿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6民初3418号 原告:莱芜市绿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绿岛花园小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滨河东路198号35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255439506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869553285N。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莱芜市绿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岛花园业委会)与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英公司)、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莱芜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岛花园业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军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莱芜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岛花园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为绿岛花园小区办理供电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提供市政正式用电,直供到户;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济南市莱芜区绿岛花园小区的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交付的绿岛花园小区物业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供电设施设备,为业主提供市政正式用电。但自绿岛花园小区物业交付至今,被告一直未与第三人办理供电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提供符合条件的供电设施设备,致使业主一直使用临时用电,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且存在安全隐患,给业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及损失。因此,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业主依法成立的代表组织,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军英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本案被答辩人提起该项诉讼,应该提供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证实系全体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莱芜供电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签订,但自2013年答辩人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及财务账簿等就在案外人***的非法控制下,当时莱芜供电公司与答辩人之间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份协议上答辩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亦并非真实。三、涉案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约定在答辩人缴纳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后,被答辩人莱芜供电公司组织在缴费范围内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及送电。本案答辩人并未缴纳配套费,为何莱芜供电公司进行了涉案工程的建设施工,涉案工程还存在很多争议和疑点。综上所述,涉案工程协议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亦是虚假伪造,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莱芜供电公司辩称,我公司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小区供电配电工程建设协议及莱芜市物价局关于新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试行期满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完成了原告小区的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但被告未履行协议约定,向我公司足额支付建设费用,我公司依据物价局文件未予正式送电,如被告足额向我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我公司将会送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军英公司系济南市莱芜区绿岛花园小区的建设单位。 2011年军英公司股东**聘任***为军英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全权负责公司绿叶岛项目的实际运营。2017年8月,军英公司仍由***实际控制。军英公司主张至2018年5月4日,军英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公司手续仍被***侵占。 2014年1月26日,军英公司与莱芜供电公司就绿岛花园项目工程签订《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双方约定由莱芜供电公司承担绿岛花园小区的供配电配套工程建设,本项目建设规模为51栋楼,总建筑面积72300.54平方米,规划住宅237户,配套费金额暂定为9672951.12元。该工程主体全部完成,因竣工时间较早,部分末端设施现已老化。2014年7月3日,军英公司向莱芜供电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在2014年9月10日正式送电前按建设协议约定足额支付配套费。军英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428000元,剩余工程款未付,绿岛花园小区至今仍在使用临时用电。 2017年,绿岛花园小区在**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下,选举产生了首届小区业主委员会,绿岛花园业委会于2017年9月29日在**芜市备案。 上述事实,由《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2017)最高法民终299号民事判决书、(2015)***字52号民事判决书、军英公司保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绿岛花园业主委员会系依法成立并备案的组织,其代表小区业主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小区业主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军英公司辩称绿岛花园小区业委会非本案适格主体,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可见,临时用电是供电企业按用电期限分类区别于正式供电的一种供电方式,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故临时用电不能用作居民的日常生活用电。本案军英公司开发出售的绿岛花园小区,仍在使用临时用电,未向业主提供市政正式用电,临时用电不具备永久性,案涉小区商品房系保障居住使用的永久性建筑,临时用电不能满足买受人基本居住要求,故绿岛花园业委会的军英公司为绿岛花园小区提供市政正式用电,直供到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济南市莱芜区绿岛花园小区提供市政正式用电,直供到户。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亓 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