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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莱芜市绿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11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市绿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芜市绿岛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