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

飴广泉、某某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454号 原告:***,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女,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系村委支部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系村委文书。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869553285N。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莱芜区******民委员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市莱芜区******民委员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