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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454号
原告:***,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女,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系村委支部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系村委文书。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869553285N。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莱芜区******民委员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市莱芜区******民委员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