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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保160号 申请人: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铁流路与双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496984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铜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622264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869553285N。 负责人:**。 关于申请人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 静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