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4131号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中坚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普惠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中坚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中坚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50元,由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