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苏州市中坚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锡滨执字第00337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滨湖区美湖家园60号1101室。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中坚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区民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苏州市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确认,中坚公司同意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25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双方自行解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过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