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8140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中坚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7753126L,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4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2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85000元,已经履行完毕,原被告就拖欠工资事宜无其他纠葛,原告***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市中坚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