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354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8382997BX7。
负责人:**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浩,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海峡净水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玉山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2107584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禾兴南路19号楼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0512553N。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诉被告嘉善海峡净水灵化工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