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3民初1439号
原告:敦化市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紫钰家园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敦化市中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渤海街爱民社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敦化市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敦化市中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敦化市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敦化市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9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