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02民初4246号
原告: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