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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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1528号
原告:浙江亿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同创路218号尖峰**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市婺州古城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城东街道鼓楼里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亿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市婺州古城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亿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亿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亿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亿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包大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