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3639号
申请人:江西鑫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二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9243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沙龙街47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5005988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鑫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鑫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6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鑫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南昌市青云谱区敬之路3号天沐·观湖国际名邸61号住宅楼102室房产作为担保,产权证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100134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鑫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6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身份证号:3624221985××××××××)名下南昌市青云谱区敬之路3号天沐·观湖国际名邸61号住宅楼102室房产,产权证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100134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