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3468号之一
原告:***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二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924363。
法定代表人:胡秋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辉,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C栋商业写字楼1916室(第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810KB2Y。
法定代表人:徐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财产保全费1,159元,合计2,587元,由原告***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惠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邦宇
书 记 员 陈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