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181号
原告:***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二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胡秋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雯,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雯洁,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易志忠。
第三人:刘基伟,男,199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江县。
第三人:王晓,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原告***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基伟、王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受理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敏
人民陪审员 陈 旭
人民陪审员 李七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赛君